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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8-26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倒计时阶段了,为了让学员对考试情形有更好地认识,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网校论坛学员分享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高频考点,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频:★

2010年多选

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2010年多选题)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解释1】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解释2】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解释3】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10年)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盈利组织

D.外国人

【答案】ABCD

【解析】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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