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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8-08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贷款的种类

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

贷款期限:短期,中期,长期。

有无担保及担保方式: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贷款人的权利及限制

1)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做出承诺。

2)对贷款人的限制: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不得对其发放贷款的情形:

★其他重要规定

1)对借款人的限制: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贷款发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者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3)贷款归还: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对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罚息。

4)贷款期限: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5)贷款展期(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累计不得超过3年。

6)贷款利率: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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