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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表格:支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7-10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支票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有该划线标志的支票,也称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出票者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注意】没有收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授权补记金额和收款人姓名
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其他法定条件(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支票的付款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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