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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表格:汇票的付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7-08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汇票的付款付款提示商业汇票远期票据到期日起10日
见票即付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出票日起10日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可不为提示①付款人拒绝承兑,无须再为提示;
②票据丧失,只能通过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来救济;
③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可直接行使追索权;
④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持票人无法提示。
支付票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履行审查义务,审查义务仅限于汇款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如果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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