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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重要数字总结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6-06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一、1%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二、3%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三、5%

(1)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回购。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四、10%

(1)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大会: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公司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法定公积金:10%/50%/25%

五、20%+2年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六、30%

(1)货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30%+1年: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1/3

(1)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2)临时股东会: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时

八、35%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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