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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6-07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9月9日就要开考了,备考时间只剩3个月,你还要继续拖延下去吗?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详细问题描述: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

  答疑老师回复: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

例如:1998年9月30日,被告甲以养殖业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某信用合作社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从1998年9月30日起至1999年3月1日止,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原告与甲、乙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到期后,因被告甲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清偿债务。在该案例中,保证合同为连带责任保证,由于信用社既可以向甲提起诉讼,也可以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信用社向甲提起诉讼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还要继续计算。因为主债务诉讼和保证的诉讼是彼此独立的,可以由债权人自行选择。

如果该例中,乙提供的是一般保证的话,那么根据规定,在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就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前,不能向保证人要求清偿,这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此时主债务的诉讼与保证的诉讼相联系的,不是独立的,因此,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解答:假设债务人A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07.1.1,B是其保证人,但是A没有按时履行,则自2007.1.2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至2009.1.2日止,但是在2008年6.2日—2009.1.2日这6个月的期间内,因为山洪爆发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债权人B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2008年8月2日山洪过去,那么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则诉讼时效从2008.8.2日继续计算,其中的2008.6.2—2008.8.2日这两个月的时间就不算在诉讼时效以内了,最终诉讼时效截止到2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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