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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抵销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4-26

转眼已到四月末,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9月9日就要开考了,广大考生一定要抓紧时间学习!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抵销”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抵销

详细问题描述:

  抵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吧,怎么能不征得对方同意就抵销呢?

  答疑老师回复:

  如果是法定抵销,是通知即可,无需对方同意。

  如果是约定抵销,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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