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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指导:要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17

年关将至,大家是不是都没有心情学习和工作了?但是想要获得好成绩,顺利通过考试,可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啊,所以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要尽早开始并且坚持不懈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五章的知识点“要约”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邀请的目的则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反之,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4.要约的效力

(1)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所以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发生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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