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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增值税的起征点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03

元旦过完了,大家是不是玩嗨了?小编提醒大家,别忘了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六章的知识点“增值税的起征点”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增值税的起征点

1.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2.有关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的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016年新增】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该项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自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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