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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03

元旦过完了,大家是不是玩嗨了?小编提醒大家,别忘了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六章的知识点“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情形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列名生产企业(税法对具体范围有规定)出口非自产货物。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适用免退税办法的情形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所谓的免退税办法是指是指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并退还已出口货物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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