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04.0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4-01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了,你准备好了吗?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诉讼

  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诉讼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将落地或被告住所地

  专利纠纷,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民法院去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审判程序

  两审终审制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为方便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持续更新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同时为考生开设了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移动班不同辅导班次,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另外,为配合网校辅导课程特推出2016中级会计职称梦想成真辅导书,现在订购,限时尊享7折优惠并且购书送价值1500元大礼包详情>>

  2016年中级职称辅导课程>>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彬彬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