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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精华:特别决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26

  【答疑总结

  【问题】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特别决议事项的通过方式。

  【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特别决议事项的通过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比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30万元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决议需要经过其中两人通过才可,就是全体表决权总额90万的2/3以上,即60万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比如: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1000万,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表决权只有600万,那么需要经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也就是400万以上。

  【题目内容】

  (3)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先看章程约定,没有才按法定。

  (4)决议

  ①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注意】先约定,后法定。

  ②普通决议:由章程决定(约定)

  ③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定)

  【记忆提示】动摇根本,生死存亡的大事属于特别决议。

  ④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9月12日即将到来,备考时间日益紧迫。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二章“特别决议”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特别决议

  详细问题描述:

  ③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的2/3是指全体股东还是出席会议的股东的2/3?按人数计算还是按照具有的股权计算? 

  答疑老师回复:

  有限责任公司是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是出席会议的股东,这里都是按表决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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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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