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31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经济法领域,有些主体可以行使法定的职权(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履行法定的职责;有些主体则享有法定的权利(可以放弃),履行法定的义务。

  分析:权利与义务:针对受控和受制主体的说法;职权(权力)和职责:针对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说法。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分类

  2.调制权的分配

  (1)调控权or规制权: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如商务部)

  (2)立法权or执法权:

  ①立法权方面: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②执法权方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针对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如央行调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只能接受。

  2.依法竞争的义务(包括经营者之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

点击查看原帖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4中级-畅学旗舰班

14位师资全享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