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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31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法律规定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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