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代位权
1.定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行使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体现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包括:
①基于家庭身份关系: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
②劳动报酬;
③基于社会身份关系: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④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3.效力
当事人 |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
行使范围 |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费用 |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二)撤销权
1.可撤销的行为
放弃债权 | (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 (2)放弃债权担保 (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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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财产 | ||
明显不合理价格 | 高值低卖 | 以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有恶意) |
低值高买 | 以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转让人知道(有恶意) |
2.行使
当事人 |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 |
效力 | 费用 | 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
范围 |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
期限 |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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