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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担保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26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

  1.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物保:抵押、质押和留置

  人保:保证

  金钱担保:定金

  2.反担保: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1)债务人的反担保方式:抵押或者质押

  (2)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注意】反担保方式不包括留置和定金。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无效的后果:

主合同 担保合同 债权人 担保人 责任承担
有效 无效 无过错   担保人与债务人连带赔偿责任
有过错 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无效 无效   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无过错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2.不属于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有效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越权代表,担保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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