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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26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合营、合作企业的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登记影响所有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也不是可撤销合同,是指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效力待定合同。

  (一)行为能力欠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1)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二)代理能力欠缺

  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中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人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纯获利的合同或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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