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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 押
(一)含义
1.定义: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注意】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二)抵押财产
1.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不动产和动产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2.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除外;
例外的两种情况:
①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但是,查封在先的财产不可抵
3.房地一体原则:
(1)城市: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
【注意】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乡村: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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