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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抗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25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对物抗辩: 

票据行为不成立 1.如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2.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3.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4.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条件);
5.背书不连续
6.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恶意取得)等。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 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 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二、对人抗辩:

  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抗辩。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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