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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物抗辩:
票据行为不成立 | 1.如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2.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3.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4.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条件); 5.背书不连续; 6.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恶意取得)等。 |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 | 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 | 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 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
二、对人抗辩:
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抗辩。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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