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5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股票的发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12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发行:

  首次发行(特指股份公司):公开发行、非公开(不超过200人)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增发):公开发行(1.配股:向原股东发行;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人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一般条件

  1.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组织机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具体条件

配股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只能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1.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发行人应当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增发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4.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是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四、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2.条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禁止转让期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障碍: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点击查看原帖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