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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知识点《经济法》:收购相关内容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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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得成为收购人的情形

  A 收购人为法人:a 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b 最近3年重大违法(或涉嫌)

  c 最近3年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

  B 收购人为自然人: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2、收购义务

  报告义务:1)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禁售义务: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锁定义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要约收购的方式,不管是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都要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

  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持有达30%+继续增持→强制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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