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临近,正保会计网校论坛经济法版主发起了“每日一案例,完胜2014年经济法之后关口”活动,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并从中获益!以下是一则中级职称经济法“物权变动的原因”案例题。
案例分析: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2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2012年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2012年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自何时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4)2012年5月10日,王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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