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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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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管理方式: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的内部限制(对外无效,对内有效)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2008年简答题)

例:老赵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委托老李管理企业事务,老赵授权老李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过100万元,该限制属于任意限制。某日,老李代表A企业与B签订200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B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如果B不知道老赵对老李的职权限制,那么为善意的第三人,该合同有效。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对受托人的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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