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期将近!为了让各位考生考前有所获益,网校汇总了众考生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问,并将网校老师的答疑整理给大家,供大家探讨学习,直至考试当天截止,祝大家备考愉快!
知识点: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提问:请问区别
解答: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金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厉害关系人的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在厉害关系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厉害关系人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被审计单位任何一个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赔偿责任,比如,认缴出资为300万,实际出资200万就不再出了(或者投资300又撤走100万),那100万不管抽逃还是虚假出资,公司资产不够赔的,他应在100万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比如,就是如果你和张三一起欠李四钱,如果是连带责任的话,那么李四就可以要求你一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你赔偿以后,可以去找张三要求。
提问:
1、这个第三人是什么概念?和保证人有什么区别?
2.是否所有形式的担保人都可在代为赔偿后,向债务人申请赔偿
解答:
1、第三人就是合同之外的其他人就称为第三人。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乙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该当事人之外的丙就是第三人。
2、当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当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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