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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提问:老师,不懂{解释}这句话的意思,前面不是刚说过,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吗,解释这句话怎么又说是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解答:
以上引用的规定,是先有买卖合同,然后才运输,是送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而讲义中是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然后才签订了买卖合同。比如:甲有一批货物正在由北京运往上海,然后甲就在上海寻找买家,找到乙,甲乙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该标的物仍在运输途中,此时标的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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