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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
1.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债权申报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清偿顺序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注意】法律规定没有谈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位清偿。
4.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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