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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投资人 | 一个“普通的”“中国”“自然人” 【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 |
企业名称 | 可以: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
不可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 |
出资 | (1)有申报的出资即可,具体数额无限制 (2)出资形式同有限责任公司(如:不能用劳务出资) (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注意1】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注意2】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 【注意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 | 【注意】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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