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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仲裁基本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20

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加百分之一的天赋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成功,小编相信每一位考生都是天赋的拥有者,让我们为中级会计职称的取得奋斗那仅有的汗水吧。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仲裁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具体内容
自愿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公平合理在适用法律时,无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处理
独立仲裁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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