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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答疑精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22

为帮助大家可以更好的备战2019中级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特从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答疑精华

题目:

A建筑公司与B置业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由A公司为B公司承建一栋写字楼,工程总造价1500万元,由A建筑公司全额垫资。工程如期竣工后,因写字楼出租状况不佳B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经A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B公司表示仍无法支付工程价款。在此情形下,A建筑公司对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该写字楼所得的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人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债权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提问:

不是说抵押权,善意人都不得对抗吗?为什么这里抵押权都没用?

回复:

这里有个知识点叫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个权利比抵押权的顺位还要高。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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