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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答疑精华:代位权与撤销权——优先受偿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22

为帮助大家可以更好的备战2019中级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特从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代位权与撤销权”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答疑精华

提问:

回复:

代位权中,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是直接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偿债,所以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撤销权中,债务人是不当处分财产,债权人是请求只是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诉讼结果是财产返还债务人。但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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