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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9-13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要开始了,备考过程中难免会有疑惑,不要着急,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特从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经济法》“物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8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物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详细问题描述:

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营改增”应税行为中无运输工具承运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税目,请问交通运输都没有运输工具了,何来的承运?

答疑老师回复: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举例帮助您理解:

例如甲物流公司无自有运输工具,但是和乙企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为甲物流公司。然后甲物流公司找丁车队负责向我国境外运输货物。这里的甲物流公司为承运人,乙企业为托运人,实际运输方为丁车队。对于甲物流公司而言,该运输方式就是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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