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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主债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9-06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时间越来越短了,报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在备考过程中或许会有疑惑,不要着急,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特从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经济法》“主债权”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主债权

详细问题描述:

抵押权清偿为什么是先还主债权的利息再还主债权

答疑老师回复:

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使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因为主债权没有偿还,还是要继续支付利息的。如果是先偿还主债权的话,那么以后就没有利息了,这样就会变相的纵容债务人欠账,如果先支付利息,主债权继续计算利息,债务人就会尽量想办法偿还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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