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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驰名商标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7-19

瞅了一下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倒计时,今天只剩52天了,时间真的在一天一天变少啊,小编都感到紧张了呢。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的考生们,你们准备的咋样了呀?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特从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经济法》“驰名商标”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驰名商标

详细问题描述: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不能宣传自己是驰名商标?

答疑老师回复:

(1)驰名商标只是在保护商标上实行全面保护,不能作为商业使用。

(2)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3)驰名商标的使用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不能宣传自己是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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