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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24

知识和能力都是一点一点积累起来的,要有扎实的基础,要温习和巩固,不能急于求成。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每日积累点滴知识,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经济法》第8章的知识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以供大家更好地学习,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概述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是由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财政违法主体

1.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

2.企业。

3.非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单位。

4.特定个人,包括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上述机关、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

(三)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形式

财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财政法律义务的行为。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四)财政执法主体

1.财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财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财政执法权力、承担财政执法职责的组织。

2.财政执法主体的种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3)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五)财政执法权限

调查、检查权 经法定程序,可以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法定程序,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处理、处分、处罚权 主要包括: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停拨财政款项。③违法行为公告权。④荣誉称号撤销权。

(六)财政执法程序

1.财政检查准备程序

(1)制订财政检查计划和方案。

(2)依照权限和回避等规定组成检查组。

(3)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方式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财政检查实施程序。

(1)按照规定的方法实施财政检查。

(2)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财政检查复核。

3.财政处理处罚程序。

(1)检查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2)财政部门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第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第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第三,对不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3)复核和补充调查。

(4)决定之前的告知、陈述与听证。

(5)制作和送达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6)公告及立卷归档。

4.财政检查救济程序。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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