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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23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9月9日就要开考了,虽说学习是场持久战,但是短时间内的高效学习一样重要!为了帮助大家提高学习效率,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经济法》第8章的知识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你还在等什么,快来学习吧!

【知识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二)欺骗性标示行为

1.欺骗性标示的含义

欺骗性标示,是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比如,将一般白酒装瓶后贴上“茅台”商标的行为,或者在不含有人参成分的保健品外包装上成分一栏写上“含有人参10%”等。欺骗性标示分为仿冒和虚假陈述两类。

2.仿冒

(1)仿冒的概念。仿冒,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2)仿冒行为的表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四种仿冒行为: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仿冒行为的特征。仿冒的对象是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仿冒的方式是使用与其他经营者相同或相近的商业性标志;仿冒的目的是分享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的商业利益。

3.虚假陈述

(1)虚假陈述的概念。虚假陈述,是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2)虚假陈述的方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的方式包括在包装、装潢或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虚假陈述的特征。虚假陈述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广告经营者;虚假陈述的内容是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除商业性标志以外的其他信息;虚假陈述的方式是对商品、服务或经营者自身所作的任何介绍;虚假陈述的目的是提高市场认知度,增加交易机会。

(4)虚假陈述的认定。一般的虚假陈述,可以根据陈述内容与对象的一致性进行判断,相对比较容易。而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判断则相对困难。概括立法和实施的经验,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可以从认知的致误性、受众的一般性、认知的常态性、广告的整体性和致误的可能性进行判断。

【2016年新增】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包括:

(1)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2)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3)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4)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5)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同时,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型商业秘密两类。

2.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从其本身的属性来看,商业秘密实质上是一种信息。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1)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特点是“不为公众所知悉”。(2)实用性。商业秘密能够为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这是和其他秘密的区别之所在。(3)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的重要特点。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四)诋毁商誉行为

1.商誉和诋毁商誉的概念

商誉是商业声誉的简称,是对经营者综合性的市场评价。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诋毁商誉的构成

(1)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作为竞争行为的诋毁商誉,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观方面。诋毁商誉行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总之存在主观过错。

(3)诋毁商誉行为的客观方面。包括:①诋毁商誉行为是传播信息的行为。②传播的是虚假信息。③该虚假信息与竞争对手有关。【2016年新增】经营者不得利用比较广告诋毁商誉、广告中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五)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的概念

贿赂行为,包括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比如,投标人为了中标,向招标人中的决策人员行贿;某医药公司为了推销其药品,向医院负责人或医院药房负责人行贿等等,都是商业贿赂。

2.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的危害是多方面的:(1)破坏市场机制,妨碍公平竞争,侵害了竞争者的利益。(2)侵犯交易相对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3)危害社会道德,腐蚀社会风气。

3.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

是否存在“账外暗中”,是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标准。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2)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以具有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的目的和故意,是其主观方面要件。

(3)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给付或收受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是行贿和受贿的客观方面。当前,在给付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的方式上,花样不断翻新,不胜枚举。

(六)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1.不当附奖赠促销的概念

不当附奖赠促销,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予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不当附奖赠促销分为不当附奖促销和不当附赠促销两种方式。

2.不当附奖赠促销的类型

根据附带提供方式的不同,附奖赠促销分为附奖促销和附赠促销。

3.附奖赠促销行为的特征

(1)附奖赠促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其奖励或赠予实质上是购买标的的一部分。“奖励”或“赠予”不过是变相降价促销。其变相之处在于:价格没有变,但所购买的标的增加了,其增加额就是赠予物或者是获奖机会。

(3)附奖赠促销行为利弊互现。它有利于扩大销售、促进竞争,但如果奖赠额度或比例过度或者奖赠虚假,会导致价格虚高,价格信号失真,损害了大多数未获奖的购买者、消费者利益。因此应当予以禁止。

4.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表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有:

(1)附巨额奖赠促销。经营者采用抽奖式的附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2)欺骗性附奖赠促销。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所附奖赠品伪劣。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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