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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政府采购当事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23

学习有重点,备考才高效!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9月9日就要开考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经济法》第8章的知识点——政府采购当事人,大家快来学习吧,祝大家每天进步!

【知识点】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一)采购人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2.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二)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代理制度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采购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采购人委托制订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2)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3)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4)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5)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3.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三)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作为政府采购活动重要主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法定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试题·判断题】(2015年)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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