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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23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9月9日就要开考了,虽说学习是场持久战,但是短时间内的高效学习一样重要!为了帮助大家提高学习效率,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经济法》第8章的知识点——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你还在等什么,快来学习吧!

【知识点】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概述

财政监督,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对财政收支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检查、督促活动。

(二)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概述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是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人大监督法律制度

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 包括:(1)审查权(2)批准权(3)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包括:(1)监督权(2)审批权(3)撤销权

(四)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主体是审计机关。我国的审计机关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中央审计机关即审计署。地方审计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厅、局。

(五)财政监督主体及职权

1.财政监督主体

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和税收、国资、海关等相关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2.财政监督职权

(1)财政部门的监督职权,主要体现在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通过审核、检查和财政制裁等形式,对经济运行各相关方面进行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是财政监督的主要部分。

(2)税务部门的监督职权,主要体现在通过日常的征收管理,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进行监督。

(3)国资管理部门的监督职权,主要体现在通过对各类国有资产的评估、界定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4)海关的税收监督职权,主要体现在通过对进出口的关税和代征国内各税的征收,以及进出口业务进行的监督进行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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