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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算管理职权(2.2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21

距离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仅剩9天时间,为了帮助大家提高学习效率,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8章的知识点——预算管理职权,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预算管理职权

(一)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全国人大 (1)审查权(2)批准权(3)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1)监督权(2)审查和批准权(3)撤销权
县级以上人大 (1)审查权(2)批准权(3)改变、撤销权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 (1)监督权(2)审查和批准权(3)撤销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 (1)审查和批准权(2)监督权(3)撤销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行政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国务院 (1)编制权(2)报告权(3)执行权
(4)决定权(5)监督权(6)改变、撤销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1)编制权(2)报告权(3)执行权
(4)决定权(5)监督权(6)改变、撤销权
乡、民族乡、镇政府 (1)编制权(2)报告权(3)执行权
(4)决定权

(三)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 (1)编制权(2)执行权(3)提案权(4)报告权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1)编制权(2)执行权(3)提案权(4)报告权

(四)其他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1.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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