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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11

一月份过去三分之一,但是中级的备考战才刚刚打响,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代理,供大家参考预习。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代理人是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注意】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进行。

2.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有区别。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三)代理的种类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 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
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注意】在中国没有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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