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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06

年越来越近了,对中级职称备考还情有独钟吗?正保会计网校明白你们的心意,特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第一章的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增进你和中级会计职称之间的“感情”!是不是狠开心?那就开始学习吧,加油!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目前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也可以是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年味儿浓了,学习劲儿不能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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