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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03

叮咚~叮咚~叮咚~2017年的钟声已经敲响,不要迷糊了,清醒清醒!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可以提上日程啦!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第四章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复习哦,不要浪费网校的辛苦哦!今天我们17来学习知识点: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又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人、保险标的和保险内容均不改变,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变更的行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货物运输合同允许保险单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只须投保方背书即可转让。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失效后又复效的情况。
因投保人未按照规定支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1)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之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6)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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