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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订立及条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03

叮咚~叮咚~叮咚~2017年的钟声已经敲响,不要迷糊了,清醒清醒!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可以提上日程啦!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第四章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复习哦,不要浪费网校的辛苦哦!今天我们17来学习知识点:保险合同的订立及条款。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保险合同的订立及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与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有要约与承诺两个程序。具体到保险合同中,就是投保人投保与保险人承保的过程。

(1)投保。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的意思表示。由于保险合同条款一般是统一的和公开的,故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就意味着投保人已确认保险人事先制定好的保险合同条款。

(2)承保。承保是指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提出的全部条件,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时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条款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标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所要保障的对象。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身体和健康。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1)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并致使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指从确定的某一时刻起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一般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不一致,我国《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十分重要。保险责任期间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按年、月、日计算,如财产保险合同多为一年,从起保日0时始至终保日24时止。二是按特定事项的存续期确定,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以运输期作为保险责任期间。

6.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之一。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关系密切,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的投保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投保人依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应支付的对价。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为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之乘积。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数量与保险金额、保险危险、保险费率及保险期间的长短等因素有关。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分批支付。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保险金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后,保险人实际支付的赔款。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依约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重要问题,因此,保险合同必须确定保险金的计算及支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此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轻轻敲醒沉睡的心灵,慢慢张开你的眼睛。别唱了,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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