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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12-30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相信有很多人还在迷茫要复习哪些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备考知识点,供大家参考。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下《经济法》第四章第二节的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2.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4.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多选题】甲投资者收购一家股本总额为4.5亿元人民币的上市公司。下列关于该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B.收购期限届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2%的股东,要求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向甲投资者出售其股票的,甲投资者可拒绝收购

C.甲投资者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D.收购行为完成后,甲投资者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1)选项A正确。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应为10%以上;收购期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本题中,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4.5亿元人民币,收购期限届满时,公开发行的股份仅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应终止上市交易;

(2)选项B错误。收购完成,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依法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3)选项C错误。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选项D正确。收购期限届满后15 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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