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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4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已经有非常多的考生开始准备了,其中不乏有新手学员,每天搞定一个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感觉空气都是甜的了,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整理新鲜出炉!

中级知识点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判断题】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题目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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