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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28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股东权-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行为损害谁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2020新增】

【关联交易诉讼】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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