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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地域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09

到底是什么拉开了你与其他中级会计职称考生的差距?好的学习习惯很重要!听说在正保会计网校备考的中级会计职称考生都已经在备考了,每天搞定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慢慢积累会有属于自己的一本书。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地域管辖来啦,你得看呀。

中级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被告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2】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纠纷

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专利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法院管辖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约定管辖)

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注意】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但不能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1)“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禁止踢皮球”原则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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