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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协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08

2020年的备考已经开始,建议参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抓住重中之重,坚持下去,相信自己一定能够顺利备考!每天搞定一个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感觉空气都是甜的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协议整理新鲜出炉!

中级知识点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

2.效力

仲裁协议

具体内容

注意事项

排他性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自愿原则的体现

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效力异议

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⑵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注意】为保证司法资源可以得到合理的分配,此处均要求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试题中注意“仲裁庭首次开庭时”;“起诉前”;“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等错误说法

无视协议的存在

⑴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⑵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想要报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一定要抓紧时间学习,现在还没开始的考生,可长点心吧,你在偷懒的时候,别人正在奋力奔跑,还等什么快来学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开通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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