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东到海,何时复西归?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战斗的号角即将吹响,你准备好了吗?经济法的案例分析你都会嘛?没关系!小编整理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案例分析型必备法条助你冲刺中级会计考试!
1. 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 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3.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二是不确定的事实;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五是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
4. 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5.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受欺诈的。
(3)受胁迫的。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6. 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7.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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