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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28

选一个方向,定一个时间;剩下的只管努力与坚持,时间会给我们最后的答案。加油吧少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知识点整理出来了,快来看一看吧。

中级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①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③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又到中级会计师考试时,千万别紧张。放松心态,沉着应对;先易后难,用心答题;心气平和,发挥才智。愿中级的考生们步步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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