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28

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愿挤 总还是有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即将到来,每天搞定一个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感觉空气都是甜的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知识点整理新鲜出炉,为大家中级会计师考试助力。

中级知识3

中级会计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注意:投资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解释1】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解释2】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

【解释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相信没有人会完全满足于自己的现状,筑梦踏实,我们的理想永远在前方,而同时,做好脚下的事。生活中每天充满阳光,在中级会计师的考场上自由发挥,相信自己可以的。

相关推荐:

中级快考试了没有学习的欲望!想想网校的万元奖学金!

难背点全扫光!中级经济法方舟老师考前救命版——Round2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4中级-畅学旗舰班

14位师资全享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