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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28

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愿挤 总还是有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即将到来,每天搞定一个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感觉空气都是甜的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知识点整理新鲜出炉,为大家中级会计师考试助力。

中级知识3

中级会计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注意:投资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解释1】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解释2】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

【解释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相信没有人会完全满足于自己的现状,筑梦踏实,我们的理想永远在前方,而同时,做好脚下的事。生活中每天充满阳光,在中级会计师的考场上自由发挥,相信自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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